为促进优良学风建设,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学习热情,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特设立“学习进步奖”并制定本办法。
评定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在我校注册的全日制学生;
(三)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四)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六)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成绩进步显著,参评学年本人智育评定基本分成绩排名必须较上一学年提高参评年级人数10%以上的名次;
(七)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与评定:
①违反校纪校规,受校纪校规处分且处分未被解除的;
②参评学年有考试或考查课成绩不及格的。
③体质健康测试成绩不及格的(经医疗单位证明,体育教学部门核准,因身体病、残等原因被免于执行体质健康测试者不作要求)。
(八) 本奖项与其他奖学金不重复享受。
二、授奖比例和奖励方式
(一)“学习进步奖”授奖比例不超过参评年级专业学生数的10%;
(二)奖励方式:“学习进步奖”奖金金额为每生每年400元,同时颁发证书。
三、评定程序
“学习进步奖”的评定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评审,学院评审结果即为终审结果,结果报送校学生处备案备查。
四、纪律要求
学生应如实填报评定材料,不能弄虚作假,一旦查实,除追回已发的奖学金和获奖证书外,还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参与评议的学生应秉公评议,不得草率武断,造成不良影响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辅导员以及相关人员,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及时、公正审核、评定学生各项测评分数,公示材料要注意保护学生隐私。对徇私舞弊、违反工作程序及规定或对上报数据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工作失误等行为,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五、本奖项不作为评优和发展党团员的获奖荣誉依据。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安徽医科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等12类奖助学金评选文件的通知》(校学字〔2019〕3号)中的附件7同时废止。
七、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