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奖评优
安徽医科大学“宿州奖学金”评定办法
来源:第一临床学院学生党总支 发布时间:2022-12-12 浏览次数:564

为鼓励引导广大学子刻苦学习,勇攀医学高峰,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担当民族复兴大任、护佑人民健康的大国良医。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宿州医院(宿州市立医院)特捐资设立“宿州奖学金”,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评定发放原则,现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宿州医院(宿州市立医院)每年向安徽医科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人民币300万元,其中100万元用于当年奖学金评定发放,200万元由安徽医科大学教育基金会统一管理,产生的收益及本金作为奖学基金留存。

参评对象

(一)本科生

当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且在我校注册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二)研究生

学习满一年的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在读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且为本年度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

评定条件及资格

本科生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家庭经济困难,勤俭节约,生活俭朴;

6、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够以身作责、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7、具有创新精神、勤于思考、主动实践、学习刻苦、成绩优异;

8、积极参加学术科研活动、文体活动及公益劳动;

9、评定第二学年以上(含第二学年)奖学金时,全国大学生英语考试(四级)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通过分数;

10、参评学年个人在年级内综合素质评定成绩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①智育评定基本分成绩排名位列参评学生数的前50%;②德、体、美、劳加上智育附加分总成绩排名位列参评学生数的前60%

11、体质健康测试成绩及格(经医疗单位证明,体育教学部门核准,因身体病、残等原因被免于执行体质健康测试者不作要求);

12、本奖学金与其他奖学金不重复享受;

13、参评学年有下列情况者无参评资格;

1)违反校纪校规,受校纪校规处分且处分未被解除的;

2)必修课成绩不及格的;

3)其他。

(二)研究生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家庭经济困难,勤俭节约,生活俭朴;

6、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7、在参评学年研究生综合素质评定中,智育成绩优良,并且德育、体育、美育、劳育成绩均在85分以上;

8、在同一年度,此项奖学金不能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校内奖学金同时获得;

9、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处理的;

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

4)尚未进行学期注册的。     

四、奖励名额及奖励标准

(一)奖励名额:“宿州奖学金”授奖名额每年250名,其中本科生180名,研究生70名。

(二)奖励标准:每生4000元/年。

五、评定程序

(一)本科生

“宿州奖学金”由各学院负责评审,学院党政联席会评审结果即为终审结果,具体评定程序为:

1、校学生处根据各学院本科生人数等因素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2、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年级提交申请表,年级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推荐,在年级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

3、各学院在分配的名额内进行初审,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评审通过后,将初审人员情况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评定结果报送校学生处及校基金会统一备案备查。

   (二)研究生

“宿州奖学金”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评审,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即为终审结果,具体评定程序为:

1、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请,向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2、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按照学校下达的分配名额,根据研究生综合素质评定成绩及相关条件,综合考虑研究生培养类型、学历层次、年级高低和学科差异等因素,初步确定推荐名单;

3、各培养单位应将确定的拟推荐名单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定结果报送研究生学院(校党委研工部)及校基金会备案备查。

四、纪律要求

学生应如实填报评定材料,不能弄虚作假,一旦查实,除追回已发的奖学金和获奖证书外,还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参与评议的学生应秉公评议,不得草率武断,如造成不良影响,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辅导员以及相关人员,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及时、公正审核、评定学生各项测评分数,公示材料要注意保护学生隐私。对徇私舞弊、违反工作程序及规定或对上报数据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工作失误等行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五、本办法修订由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宿州医院(宿州市立医院)、校学生处及校研工部共同研究确定,由校学生处及研工部具体负责解释。